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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基金亏惨了能要求赔偿吗?

随着大家投资理财意识的不断提高,银行存款、宝类货币基金收益太低,股票、期货、期权风险太大,基金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首选投资品种,但是由于基金特别是股票型基金和偏股型混合型基金主要分散投资于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导致部分投资者产生了亏损。那么,我们可以因为投资亏损向法院诉讼要求银行或基金公司赔偿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司法实践案例:

小方毕业后在上海工作,工作1年后手中有了一些钱,经过学习和观察,他认为基金投资相对风险和收益都比较稳健,于是选择投资股票型基金进行投资。到银行网点以后,小方在柜台签署了《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认购了某股票型基金1万元,并在第二天收到了成功认购的短信。

三个月后,该基金开放赎回,小方于是满怀期望地在APP上查询自己的收益情况,却发现自己的基金投资仅剩下8000元,三个月的时间就亏损了近2000块钱。小方一气之下,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但是银行拒绝了他的要求。于是,小方将银行起诉到法院,希望判令银行承担其资金亏损损失2000元。

但是,结果并不像小方期待的那样。银行在庭审过程中拿出了小方在银行柜台签署的风险揭示书、风险评估测试结果告知书,还提交了视频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向小方告知了基金信息和投资风险。

于是,法院认为,小方申购基金时,银行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基金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和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同时也特别说明了银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小方以不知悉免责条款和签署申请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来否认其签字的有效性缺乏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小方的诉讼请求。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在审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裁判原则就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什么意思呢?在基金等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投资者是弱势方、信息不对称方,所以法律在这类案件中为了保障公平,对投资者做了一定的倾斜保护:虽然投资决策是投资者做出的,按道理盈亏都应该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但是承担的前提是金融机构履行了自己义务,包括适当性管理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也就是说,适当性包括三个步骤:1.了解产品,通过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对其进行风险等级评价。2.了解客户,通过收集客户信息,做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3.将产品与客户匹配:如果客户投资经验少、风险承受能力低,那就只能推荐低风险产品,反之则可以推荐高风险产品。

告知说明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时候,必须要向投资者阐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和投资风险。

在这两个义务之外,法律还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金融机构有没有履行这两个义务,由金融机构证明,投资者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如果投资者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那么投资者还要自负风险。

现在,再来回顾这个案例,银行已经履行了这两个义务并拿出了证据(文件、视频),而小方并没有相反的证据,那么败诉也就不难理解了。

所以,作为投资者,我们应该在购买前如实地提供资料和信息,认真听取金融机构的讲解和介绍,买到适合自己的产品才是聪明的投资者。

标签: 基金最近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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